中新網(wǎng)徐州9月30日電 (劉潔 吳君 拾冠之)為獲升遷機會,張帆(化名)與公司老總胡某曖昧糾纏多年,結果婚姻失敗不說,還一度精神失常,治療期間卻意外獲知已被公司除名,老總的承諾伴隨著張帆度過了寂寞的15年,多年來張帆抑郁難忍。15年后,張帆終將胡某和所在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胡某和公司賠償自己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共175000元,并撤銷對自己的除名決定。9月29日,徐州鼓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,判決駁回張帆的訴訟請求。
被欺騙15年后討說法
1996年,張帆在某公司工作多年,與時任總經(jīng)理胡某暗生情愫,為獲升遷機會,相約雙雙離婚后再婚。結果,張帆迅速結束婚姻關系,而胡某卻一直借口推脫,沒有與妻子辦理離婚手續(xù)。胡某的出爾反爾致使張帆在很長一段時期內(nèi)精神恍惚,最后導致無法正常工作,為此,張某不得不向公司遞交了假條,去醫(yī)院接受檢查治療。沒想到的是,1997年1月,當張帆去公司上班時,竟被告知因曠工兩個月而被公司除名,張帆聽說后,差點昏倒過去,自己為了這樣一個人拋夫離子,而他竟然這樣對待自己。
張帆找到胡某理論,胡某對張帆說除名是為了以后兩人結婚鋪平道路,在胡某的哄騙下,張帆又繼續(xù)和胡某交往。直至2011年,張帆給胡某最后通牒,胡某還說讓張帆等等,張帆終于看清了胡某的嘴臉,絕望之余,張帆于2011年5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超過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。同年6月,無奈的張帆將胡某和將所在公司訴至法院。庭審當日,胡某沒有到庭,所在公司委托律師出庭代為訴訟,律師代表公司進行答辯,認為1997年1月張帆曠工2個半月,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做出除名決定,程序合法,張帆和公司之間自1997年1月后已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,且原告張帆訴訟已超過了訴訟時效。
超過訴訟時效判決駁回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勞動者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,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(nèi)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,否則仲裁權利消滅。我國相關法律規(guī)定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2008年5月1日之前為60天,2008年5月1日之后為1年,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。
據(jù)法官介紹,本案中原告張帆自認2006年底由胡某告知其已被解除勞動合同,因其勞動爭議及原告張帆知曉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均在2008年之前,故本案仲裁時效從張帆知道其被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,共計60天,因原告申請仲裁的時間為2011年5月,即使試用新的勞動爭議調(diào)解仲裁法,仲裁時效一年,原告的申請也超過了仲裁時效。故法院判決駁回張帆的訴訟請求。